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,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,确保新发展的党员的质量,建立发展党员公示制度。
1、基层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,在审定前进行公示。
2、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,在审批前进行公示。
3、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,基本情况及申请入党时间,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,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,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。
4、公示的范围应本着有利于扩大民主,实施监督,便于群众参与的原则来确定。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为主,根据需要也可扩大到以前的工作单位。
5、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,公示期间,个人和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反映。进行公示的组织对反映的情况要认真检查,妥善处理,及时反馈,同时要建立台帐,做好备案工作。
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
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